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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他山严正声明

发布日期: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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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湖南以及全国网吧业主微信与QQ群中流传着一则落款为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一处《关于“文网卫士”监管平台存在广告投诉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的文档,文中明确表示:针对“文网卫士”监督平台存在广告弹窗问题,经“文网卫士”总部专业技术人员的实地测试,测试情况表明:广告均为营销大师软件或网吧安装的其他软件附带。我公司尚不能在任一与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有关的官方媒体上找到这一《通知》文档,但其却已在湖南乃至全国网吧业主微信与QQ中广泛流传,此举严重侵犯我公司合法权益,令广大客户对我公司新他山及旗下网吧营销大师软件造成误解,严重影响网吧营销大师软件的品牌形象与客户口碑,社会影响恶劣。因此,我公司认为这是一起蓄意且恶意伤害新他山与网吧营销大师,以谋求不当得利的非正常商业竞争行为。

杭州他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创立于2006年,是杭州新他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前身。我公司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让天下没有难开的网吧”为使命,深耕网吧行业软件开发及网吧运营管理领域,积极探索研究,不懈努力奋进,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好的营销软件与服务,“想客户之所想,及客户之所及”,切实帮助客户以简单便捷的方式经营好网吧。我公司旗下产品网吧营销大师是全国首创网吧营销软件,集网吧营销活动、经营管理和网吧服务于一身,能够切实提高网吧营业额,活跃网吧的活动氛围。最新的LOL相关活动等功能及积分赛,更是大大方便了网吧举办日常游戏活动,提升网吧客流量和客户粘度,提高网吧关注度和影响力,从而提升网吧经营收益。网吧营销大师自正式上线以来广受好评,在帮助传统网吧行业走出困境方面卓有成效。而网吧营销大师作为一款商业软件,含有适量合法的广告是法律允许的正常商业行为。且我公司并没有强制客户接受在网吧营销大师软件中放置广告的行为,网吧业主可以选择关闭广告。

正如《今日网咖》2018年12月19日的报道《拯救网吧2:请万象、文网卫士停止网吧商业行为,严重干扰正常经营!》所述:绵阳市文化市场行业协会给万象、文网卫士发文,要求两家公司停止在网吧投放和植入广告。这些广告不仅大量占用网吧的上网资源,严重破坏顾客的上网体验,已经严重干扰网吧的正常经营!随文章发布的,还有绵阳市文化市场行业协会给北京文网亿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函,以及绵阳市文化市场行业协会给成都吉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停止绵阳万象计费投放广告的通知》。正如绵阳市文化市场行业协会所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接到群众投诉后,应迅速查明情况并第一时间通知被投诉方进行整改。因为处罚不是目的,整改才是根本诉求。所以,如果上述《回复》的主体是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一处,那么其作为执法单位,受理投诉后的处理,应按照我国法律,公开发布,并及时通知被投诉方进行整改。

截止目前为止(《通知》落款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我公司并未收到任何整改通知及罚款决定,也没有接到任何客户关于网吧营销大师推送广告的投诉。故我公司暂且无法确认流传在湖南以及全国网吧业主微信与QQ群中,落款为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一处《关于“文网卫士”监管平台存在广告投诉的回复》的文档,是否真的为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所发布。但是,我们深知当前网吧生存不易,理解并支持所有的网吧业主,更希望尽绵薄之力为网吧业主提供有效的营销软件,帮助网吧抵御行业寒冬,共谋网吧发展与出路。难以想象,在当今法制社会下,会有如此恶劣的个体或者法人以杜撰、编造、歪曲事实,混淆是非的方式,来干扰正常客户试听,企图诬陷抹黑他人,从而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手段卑劣下作,令人不齿。

新他山特此严正声明如下:

1、《关于“文网卫士”监管平台存在广告投诉的回复》的文档内容,矛头直指网吧营销大师,严重侵犯新他山公司的合法权益,对网吧营销大师的品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望有关人员立即撤销该文并刊登道歉声明;

2、新他山是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杭州市网吧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并被中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业协会授予“2015年度中国上网服务榜样单位”称号。多年来,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帮助指导下,对各种恶意抹黑、栽赃陷害等不法行为,积极抗争,进行法律维权。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帮助新他山健康稳定发展,共同为网咖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3、新他山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新他山保留对上述事件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附件说明:

附件1:《关于“文网卫士”监管平台存在广告投诉的回复》

附件2:《今日网咖》2018年12月19日的报道《拯救网吧2:请万象、文网卫士停止网吧商业行为,严重干扰正常经营!》

 

 

杭州新他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1:《关于“文网卫士”监管平台存在广告投诉的回复》



附件2:《今日网咖》2018年12月19日的报道《拯救网吧2:请万象、文网卫士停止网吧商业行为,严重干扰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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